事實背景與提問

事實背景

本案不限制司法管轄區,故答題者可按照自身所熟知之司法管轄區之法律知識回答問題。 惟事實固定,故不可更改已書之罪名。

緣於2015年2月1日國家遭受鄰國武力威脅,時任總統協同行政院宣布國家戒嚴,立法院亦通過這一決議。惟2017年9月3日,國家公認不再受到戰爭威脅,但總統仍未解除戒嚴狀態。同時,總統以《戒嚴時期臨時條款》(下稱《臨時條款》)解任所有對立政黨之立法委員,並任命執政黨中人士增補席次,再以《臨時條款》發佈緊急命令,宣布總統大選及立法院大選無限制延期。嗣後,民間社會認為總統及行政院會議之舉違反憲法且損害公民選舉權,並於社交平台表達諸多不滿。時司法院亦因《臨時條款》而喪失釋憲權,因而無法裁定《臨時條款》違反憲法。在2018年9月28日,時任總統最終因為民意壓力及民間活動而被逼下台,而立法院也決定於2018年10月21日舉行大選,所有權力按照憲法回歸相應機關。

在如此情況下,立法院在2018年9月30日一讀、10月3日二讀通過一項法案,該法案名為《國歌與國旗法》,意圖於禁止任何形式貶損國歌或國旗的行為,並就這些行為訂立罪名。惟條文定義不清,存在模糊空間,在民間引發恐慌情緒,要求撤回法案。社會中不同民間組織發起不同抗議行動,或遊行、或集會、或二者兼具。其中八個組織亦計劃於2018年10月18日在立法院和平集會。

本案中的十二名被告涉嫌在2018年10月18日不詳時間,於立法院門口集結。其中三名被告手持麥克風,以音響向台下民眾演講,並鼓勵民眾進入立法院,以阻止立法院繼續舉行會議。時演講內容如下——A:「如果國歌在玻璃窗裡面播放,你是不是要在下車在馬路上肅立?!⋯⋯我今天站在這裡就是要推翻暴政,如同我們當初推翻李志全暴君一樣!」⋯⋯C:「法案會通過嗎?」⋯⋯B:「會!⋯那我們還可以幹嘛?不如衝進去,向那群人展現我們的民意!」C:「好!大家一起衝!」A:「告訴你的親朋好友,今天我們要一起佔領立法院!」受上述號召,參與集會人群開始衝擊警察於立法院外設下之防線。警察防線由鐵拒馬及水泥路障組成,並在鐵拒馬直接架設鐵絲網,又於鐵拒馬間加設鐵鍊、鐵鍊鎖。雙方經糾纏,最終在場員警即時制止並依法逮捕本案被告。

本案十二名被告,全員都被控妨礙公眾秩序罪、妨礙公務罪,而三名被告(A、B、C)再被追控「煽動他人犯罪」罪和「煽動他人煽動犯罪」罪。這十五名被告均以「公民不服從/公民抗命」作為抗辯理由。初審(原訟)法官以所謂「公民不服從」之公民權利未見於《憲法》而拒絕接受抗辯理由。本案現上訴至最終審。

提問

邏輯連貫、語句通順、分析論證得當即可。有法律依據更佳。 字數不限。推薦不少於400字。

假設你現在是最高法院的一名法官,並假設最高法院擁有釋憲權(如你所屬司法管轄區之最高法院無釋憲權)。請你根據上述事實背景,回答你對本案的看法。並根據你的分析推論,判斷這十二名被告是否有罪(罪成),而罪名為何。

你的答案應至少能解答以下法律爭論點:

  1. 「煽動他人犯罪」及「煽動他人煽動犯罪」這兩項罪名是否合憲?

  2. 「公民不服從/公民抗命」是否可作為抗辯理由?如可,則應是減刑抑或是免刑理據?

除此之外,你亦應在答案中至少回應兩名法官的意見書(必須提及姓名,但不必單獨列章)。

若你認為某一罪名過於空泛,亦可在意見書之適當位置為相關罪名訂立定罪門檻,但你須注意罪名原本並無相關門檻。

為方便答題,你在撰寫個人意見書時,可以將——

  • 「煽動他人犯罪」簡稱為「直接煽動罪」;

  • 「煽動他人煽動犯罪」簡稱為「雙重煽動罪」;

  • 「煽動他人犯罪」及「煽動他人煽動犯罪」統稱為「煽動罪」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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