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hilip
有合法選擇而擇其非法
國家由戒嚴時期恢復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後,又權力回歸機關。在如此情況下,公民可選擇和平示威,可選擇司法覆核(包含違憲審查),卻最終選擇暴力衝擊立法院這一非法行為。根據「非可難性」之法律概念,其所實施之非法行為即應歸結刑責,是故不可接受其作為抗辯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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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由戒嚴時期恢復至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後,又權力回歸機關。在如此情況下,公民可選擇和平示威,可選擇司法覆核(包含違憲審查),卻最終選擇暴力衝擊立法院這一非法行為。根據「非可難性」之法律概念,其所實施之非法行為即應歸結刑責,是故不可接受其作為抗辯理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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